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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提升全民運動風氣,請配合辦理校園場地開放及營造生態友善環境,相關作法,詳如說明。

  • 聯絡人:蔡慧琦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7月26日臺教體署學(二)字第1130200123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7條規定,各級學校運動設施,在不影響學校教學及生活管理之原則下,應配合開放,提供社區民眾從事運動之用;必要時,得向使用者收取費用。有關校園運動設施之開放範圍、開放時間、開放對象、使用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,請參考「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」及「雲林縣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收費基準」辦理。